新律法之论发怒

(2013年2月24日)

经文:太5:21-26  启应:诗37:1-24

孙乃木  传道

 

前言

对于一个真正基督徒来说,在信仰生活中常常会遇见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常使我们非常的困惑和纠结。这个困惑和纠结就是关于发怒的问题。

发怒是罪吗?基督徒可以发怒吗?基督徒有时该不该发怒呢?有时我们会因为这些问题产生疑惑、不安甚至是软弱,其主要原因来自于三个方面:伦理道德、肉体的软弱和圣经中的教训。

1.伦理道德:特别是在不信之人面前的发怒常使我们的信仰受损,甚至是遭受信仰的攻击。

2.肉体的软弱:许多的时候我们都知道不应该发怒,然而我们很难克制怒火。

3.信仰的责备:圣经中神对发怒的责备——愚妄人怒气全发,智慧人忍气含怒。(箴29:11)因此,我们常常将发怒的问题归结为罪,即道德上的罪、人性中的罪、信仰中的罪。

然而,这个问题也不可一概而论。在圣经中上帝也会发怒——因他们的邱坛惹了他的怒气;因他们雕刻的偶像触动他的愤恨。神听见就发怒,极其憎恶以色列人(诗78:58-59);先知也发怒——我见恶人离弃你的律法,就怒气发作,犹如火烧(诗119:53);甚至耶稣基督也有发怒的时候——耶稣进了神的殿,赶出殿里一切作买卖的人,推倒兑换银钱之人的桌子和卖鸽子之人的凳子;对他们说:“经上记着说:‘我的殿必称为祷告的殿’,你们倒使它成为贼窝了。(太21:12-13) 

那么我们该如何理解发怒的问题呢?我们需要重新回到圣经中,看耶稣基督是如何教导和评价发怒的问题。以正确的方式认识和理解发怒的问题,好使我们可以行在神的旨意当中,并靠着主战胜我们的软弱和罪恶。

一、耶稣基督的新律法

论发怒是耶稣基督在登山宝训之后所颁布给人的新律法。新律法包括论律法、论发怒、论休妻、论起誓、论报复、论爱仇敌。这个新律法是针对旧约的摩西律法而言,即十诫。

《马太福音》是一部写给犹太人的福音书,犹太民族是一个强调上帝律法文化的民族,因此马太是在律法的背景下阐释基督福音是怎样的。

律法和自由,常常困惑基督徒,在教会历史中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认为:应当遵守所有的律法诫命;一种声音:强调基督徒的自由,认为凡物都是神所创造的,基督来了已经胜过了律法,因此我们不必照着律法行。而事实上,这些都不符合基督的教导,“莫想我来是要废掉律法和先知…,就是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无论任何人废掉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又教训人这样作,他在天国里要成为最小的,但无论何人遵行这诫命,有教训人遵行,他在天国要成为大的。”(太5:17-19)事实上,耶稣基督不但没有废掉律法,而是要颁布新律法,律法的范围更宽泛了,持守的难度更大了——在摩西律法中第六条是不可杀人,凡杀人的难免(必须)受审判;耶稣基督所颁布的新律法不仅要求神的儿女不可杀人,甚至连恨人都不可,“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太5:22)——耶稣基督所说发怒的刑罚绝不仅仅限于道德的责备或良心的悔恨,而是要承受上帝将来的审判,如同人在地上杀人的罪一般。主耶稣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论述了天国新律法中的关于发怒的问题。

二、从律法的角度诠释发怒的问题(发怒与杀人同等)

什么是发怒呢?什么是耶稣基督所说的向弟兄动怒呢?是一般意义上的表达一些对别人不满的情绪吗?

耶稣基督的对动怒的解释是对他人的咒骂。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拉加的意思是废物,魔利的意思是白痴。这两句话的意思如同该死、活该等咒骂的话。所谓诅咒、咒骂的话是不将他人当作与自己平等的人,而用污秽的词语降低别人的身份——这是神所不喜悦。

圣经记载第一个向弟兄发怒的是该隐,他企图向上帝发怒来表达他的不满,而神的威严使他望而却步,因此他将怒气转向他的兄弟亚伯,并剥夺了亚伯与他同享生命、同享上帝所创造美好世界的权利——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约壹3:12)咒骂他人,将他人看做是废物或白痴,贬低他人的人格,并以这样的方式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是神所反对的。

耶稣基督向人颁布新的律法,其实并不是什么新的律法,而是再次回顾重申摩西律法的真正意义。律法是规条,但律法的总纲乃是爱,上帝颁布律法的目的不是让人遵守一套伦理道德的标准,而是为了借着律法使人恢复人与上帝,与他人正常的关系。

三、从献祭的角度诠释发怒与好的关系

因此,当说到献祭的问题时,耶稣基督强调人若在祭坛献祭的时候,想起有弟兄在怨恨自己,就要先把献祭的事情放下,前去和弟兄和好,然后再来献祭。

献祭的目的是借着牺牲恢复人与神与他人和好的关系。罪使关系破裂,但祭使我们与神关系和好。旧时的犹太人仅仅献祭,而不和神和他人和好关系,这样的献祭没有意义。怒气破坏了人与神、与他人的关系,关系的和好才是律法和献祭的目的,才是一个基督徒该有的信仰生活。 

四、人性在律法和献祭面前的失败

25-26节耶稣基督再次重申了天国律法的严格性,我们若还有对头(冤家)在路上,就要赶快与他和好(讲和),不然他把你送给审判官(末后审判的基督),你就下在监里(刑罚中)了。并且,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对别人有丝毫的亏欠),断不能从那里(律法的审判面前)出来。

天国律法的严格向我们表明,我们若对别人有丝毫的亏欠,我们都难以逃脱律法的审判,任何的祭献也都是毫无意义的,而在上帝公义律法面前,人的结局就是死。人在律法与献祭面前所显露的是完全的失败。人无法完全遵守律法,没有一个人对他人是没有丝毫亏欠的,没有一个人是没有记恨过人的,没有一个人是从来没有发过怒的。献祭也不能使人毫无恨人之心。可见,人性的罪恶在律法和献祭面前是全然的失败。

如果是这样的话,耶稣基督颁布新律法的意义在于什么呢?旧的律法尚且没有人可以完全遵守,何况是新律法呢。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罗3:10)基督来不是要让我们遵守完全的律法,而是要告诉我们人是无法遵守完全的律法,我们在小小的忿怒面前足以看见自身的罪恶和有限。律法乃是叫人知罪的,我们成圣的方法不是修炼我们成为无罪的人,而是承认我们是有罪的人。——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3:20) 

五、完全了律法之人—圣子耶稣

然而,有一个人祂虽然也发过怒,但祂却遵守了全备律法,这人便是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耶稣基督道成肉身来到世间,祂凡事和我们一样,经受各样的试探,但祂却没有犯过罪,祂持守了全备的律法,并在十字架上将自己完全圣洁的生命赐给我们。

在十字架上祂为我们做成了莫大的救恩,使我们可以因信祂的名而得赎,而不是靠着有限的肉体去持守难以遵行的律法。因此,对于一个基督徒来说,我们之所以得蒙救赎成为圣洁,在律法面前毫无瑕疵。不是因为我们遵守了全备的律法,而是主将祂圣洁的生命赐给了我们。如使徒保罗所说:既是这样,哪里能夸口呢?没有可夸的了。用何法没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吗?不是,乃用信主之法。(罗3:27)人得救不是靠着德行、也不是靠着智慧,而是靠着信那为我们遵守了全备律法且死在十字架上的主。并且就算这信主的心也是神的恩典和赐予。 

六、恩典的自由

我们若真知道我们已经在恩典之中,不在律法之下。我们就不再受律法的控告,既不受旧约律法的控告,也不受新律法的控告。

怎样的人才是在基督恩典与律法之中?效法基督的谦卑柔和、谦卑,努力悔改。乱用恩典的人依然不在恩典与律法之中。

七、圣洁的义怒

发怒是罪吗?问题不在于发怒不发怒,而在于因什么发怒。上帝向以色列人所发怒乃是因为离弃上帝转拜偶像。

神的怒和人的怒是不同的:人是在恨人,而上帝从不恨人,祂恨的是人所行的恶。先知对以色列民发怒同样是因为他们违背神。神的怒是为了要他们回转,再一次回到神的家中。耶稣基督赶出圣殿里做买卖的人,不是将天国的大门关闭,而是要他们离弃罪恶,重新打开一扇进入天国的大门。今天,不是我们比杀人的更好,而是上帝没有将公义的怒火泄在我们身上。 

八、总结:基督徒可以发怒吗

基督徒可以发怒吗?发怒是罪吗?如果这怒火因着肉体的软弱、心中的怒火、对他人的仇恨……这怒火就是罪恶。如果我们因着神的公义和爱,就不是罪。但我们哪一个像神那样公义、圣洁无暇?怒气如同烈火一样,一旦发出便难以挽回。因此,要有节制。因为温柔的力量远胜过怒火,救赎的力量远胜过毁灭。

1、耶稣基督颁布的新律法,发怒、恨人的罪与杀人的罪是同等的。

2、新律法向我们显明人在律法与献祭面前的有限。人不可能靠着持守律法得救。新律法的目的不是叫人持守(人无法持守),而是使人知罪悔改。

3、主耶稣完全了律法,并将全备律法圣洁的生命赐给了我们。

4、我们得救不在乎遵守律法,而在于悔改归信。

5、基督徒虽在恩典中,却不可滥用恩典,要效法基督柔和谦卑。

6、发怒并不是罪,关键是看因什么发怒,但最好不要发怒,因我们是不完全的。

7、基督徒要在怒火面前学会节制,以温柔的力量战胜怒火,以祷告和神所赐的力量控制发怒。

(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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